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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報地方政府舉辦都市計畫法所規定之公共設施,涉及各管線、電桿須遷移時,其拆遷費用地方政府與管(桿)線單位如何負擔,擬請統一規定乙案,准予比照本院六十七年十月二十七日台六十七內字第一○四四三號函規定辦理


行政院70.2.10.台七十內字第一四九一號函
地方政府舉辦都市計畫法所規定之公共設施其項目如下:「道路、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停車場所、河道、港埠、學校、社教機構、體育場所、市場、醫療衛生機構、機關、下水道、警所、消防、屠宰場、垃圾處理場、殯儀館、火葬場、公墓、污水處理廠煤氣廠及其他經地方政府投資興建之公共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