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花蓮縣政府函為於合法房屋內增建夾層,夾層面積及高度在一定範圍以內,得免請領建造執照乙案,復請 查照。
內政部函 71.07.16.台內營字第99269號
說明:
一、復 貴廳71.06.26.71建四字第138213號函。
二、按建築法第25條規定:「建築物非經申請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在建築法適用地區,增建夾層,不論其面積大小,應屬同法第9條所稱之增建行為,其應請頷建造執照,當無疑義,本部61台內地508417號代電應予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