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函詢住宅法通過後相關住宅補貼或補助之疑義乙案
內政部101.5.1內授營宅字第1010174657號函
一、依據住宅法第8條第1項、第2項:「為協助一定所得及財產以下家庭或個人獲得適居之住宅,政府得視財務狀況擬訂計畫,辦理補貼住宅之貸款利息、租金或修繕費用;其補貼種類如下:一、自建住宅貸款利息。二、自購住宅貸款利息。三、承租住宅租金。四、修繕住宅貸款利息。五、簡易修繕住宅費用。申請前項住宅補貼,同一年度僅得擇一辦理。接受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除經行政院專案同意外,不得同時接受二種以上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接受政府住宅費用補貼者,一定年限內以申請一次為限。」同法第49條第1項:「本法施行前,除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社會救助法外,政府已辦理之各類住宅補貼或尚未完成配售之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應依原依據之法令規定繼續辦理,至終止利息補貼或完成配售為止。」
二、各項住宅補貼中,「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之住宅補貼、「青年安心成家方案」之住宅補貼,將納入住宅法第10條第1項所定之「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及租金補貼辦法」草案及「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草案,預定自102年施行。
三、另公教住宅優惠貸款、勞工優惠住宅貸款及其他優惠住宅貸款,應依住宅法第49條第1項,依原依據之法令規定繼續辦理,至終止利息補貼為止。
四、住宅法第8條第2項,係規範接受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除經行政院專案同意外,不得同時接受二種以上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至於有關住宅補貼之租金補貼與依據其他法令辦理之租金補貼是否可重複申請乙節,住宅法並未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