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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函89.01.14.89營署建字第44158號附件:一、台端88年12月24日道字第162號悉。

內政部函 89.01.14.89營署建字第44158號

二、關於函詢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4條所定區分所有權人不同意決議又不出讓區分所有權或同意後不依決議履行其義務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強制出讓之受讓人資格及出讓價格應如何規範,查該條列並無明文,惟該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為該條例第1條第2項所明定,仍請依照前揭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