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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建期間原有工廠擴建廠房之規定


內政部62.4.3台內地字第五三四三三○號函

禁建期間,原有工廠可否准予在廠內擴建廠房之規定。

一、原有工廠在禁建命令公布前經核准之廠區範圍內,擴建廠房,符合「台灣地區擬定、擴大、變更都市計畫禁建期間特許興建辦法」第四條之規定者,並不違背第五條之規定者,准予擴建,但建蔽率最大不超過基地總面積百分之七十。

二、內政部60.3.10台內地字第四○三七四九號代電釋示仍應維持。

三、在禁建期間,原有工廠增加原廠區土地面積擴建廠房,不予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