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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台糖公司所有仁新段七九六號等十六筆土地申請緩徵澄清湖特定區Ⅲ-二號及觀音湖環湖道路工程受益費案

內政部85.11.19台內營字第八五○七五六一號函
本案土地係屬都市計畫(細部計畫)風景區土地,雖該細部計畫規定區內開發需整體規劃,惟核與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六條所指禁建區及第八十八條所指剩餘面積不能單獨建築使用情形不符,並無得申請緩徵之法令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