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在陽台裝設鐵窗並於電梯間裝設鞋樞,是否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及第16條第2項規定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89.06.07.台89內營字第8983627號
說明:
一、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責府89年5月20日89府工建字第38648號函辦理。
二、按公寓大廈一樓外牆鐵捲門內側,加裝玻璃門窗,如該門窗係位於專有部分範圍內,且未有妨害或變更或破壞主要構造,應非屬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規定之變更外牆面行為,無須經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前經本部86年6月27日台(86)內營字第8605098號函示有案。本案於陽台裝設鐵窗,有無違反本條例第8條規定,請比照本部上開號函規定,逕為認定核處。另住戶不得於防火間隔、防火巷弄、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為本條例第16條第2項所明定,本案於電梯間設置鞋櫃,業已違反不得堆置雜物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