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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所屬龍潭配氣站相關建築物是否屬建築法第5條所稱之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96.07.03.營署建管字第0962910568號

說明:

一、復奉交下貴處96年6月25日興北設發字第09610314880號函。

二、建築法第5條明定,本法所稱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為供公眾工作、營業、居住、遊覽、娛樂及其他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並以本部64年8月20日台內營字第642915號函示其範圍。有關建築物用途為天然氣配氣站不在前開函示列舉範圍,卷查貴處來函說明「配氣站之功能係將由長途管線高壓輸送之天然氣降為低壓後經管線配送至用戶,站區內無儲存設施,僅供極少數之專門操作人員使用,且有專人看守一般外人禁止入內」,應非屬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