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取得並開闢完成之市場用地增建二樓作為集會場所之多目標使用疑義
內政部85.12.17台內營字第八五○七八八八號函
按「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第二點規定,已取得並開闢完成之公共設施用地,為補充該地區其他公共設施用地不足,得作多目標使用。其所稱之補充其他公共設施用地不足,係指補充依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二條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所准許設置之公共設施,其需用之土地劃設不足而言。集會場所為上開法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舉之社教機構用地所准許設置之設施,且為上開方案第十一點規定可准許於省屬地區市場二樓以上使用之項目。準此,本案已取得並開闢完成之市場用地自可依上開方案規定作集會場所多目標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