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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錄影節目帶播映場所附建防空避難設備法令適用案,請查照並轉行所屬知照。

內政部函 78.06.05.台內營字第698454號

說明:

一、根據臺灣省政府建設廳78.03.25.(78)建四字第11547號函及新聞處78.05.24(78)新一字第4634號函辦理。

二、舊有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變更為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原已經營MTV業者,且為民國60年以前建造之建築物;或一、二樓之合法建築物而無防空避難設備,得由警察(民防)主管機關以勸導方式權宜實際情形加強改善,而不強制其補建防空避難設備。

三、對於特殊情況無法於建築物底層附建防空地下室MTV業者,准依建築技術規則第142條規定改建為地面式防空避難設備,或於原有三樓以上之地面層樓加強其建築結構,作為防空避難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