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席位之寬度是否包含扶手寬度乙案,復始說明,請查照。
內政部函 92.09.12.內授營建管字第0920089078號
說明:
一、復貴公司92年5月4日永智字第645號函。
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固定席位:椅背間距離不得小於八十五公分,單人座位寬度不得小於四十五公分」,同編第一百二十四條之一規定,觀眾席位以連續式席位設置者,「每一席位之寬度應在四十五公分以上」,上開規定之寬度得包含扶手。
內政部函 92.09.12.內授營建管字第0920089078號
說明:
一、復貴公司92年5月4日永智字第645號函。
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固定席位:椅背間距離不得小於八十五公分,單人座位寬度不得小於四十五公分」,同編第一百二十四條之一規定,觀眾席位以連續式席位設置者,「每一席位之寬度應在四十五公分以上」,上開規定之寬度得包含扶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