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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宅社區內標售之店舖商業設施設置於同一棟國宅內,其住戶互助委員會設置疑義

內政部82.9.8台內營字第八二○五二二三號函
國宅社區內標售之店舖商業設施,如係設置於同一棟國宅內,其公共設施之產權與國宅承購戶共同持分,為維護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之權利義務,不宜另行分設商業區住戶互助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