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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附件3公共基金支用及來源涉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適用疑義1 案

內政部營建署107.08.23.營署綜字第1071255984號函

說明:

一、復貴府107年6月25日府商產字第1070121428號函。

二、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以下簡稱審議作業規範)專編第一編住宅社區第21點規定「開發之財務計畫及公共設施或必要性服務設施營運管理計畫,應依公共設施或必線要性服務設施營運管理計畫(格式如附件三)辦理。」按附件三有關上開營運管理計畫所涉「公共基金」之規定,包括「公共設施或必要性服務設施範囝」、「公共基金的來源」、「基金之文用範囝」及「基金提撥前公共設施之管理維護」等事項,先予建表明。

三、貴府來函說明三所指二種公共基金計算方式:天經查:分別為86年7月8日及90年6月日修正發布之審議作業規範附件三「基金提撥標準」及「公共基金的來源」惟自90年6月6日修正迄今,已刪除「基金提撥標準」並明定「公共基金的來源」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規定辦理,併予敘明。

四、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公寓大廈應設置公共基金,其來源如下:一、起造人就公寓大廈領得使用執照一年內之管理維護事項,應按工程造價一定比例或金額提列。二、區分所有權人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繳納。三、本基金之孳息。四、其他收入。」走關於審議作業規範規定之公共基金來源、(或責府所稱計算方式),即按上開條例第1項各款規定辦理,非僅限同項第1款之情形,且該基金條文用於審議規範規定之公共設施或必要性服務設施(其範圍審議作業規範已有明定)及所需人事費4用為限,其使用方式以原設施之更替、管理、維修為原則。換言之,上開條例第18條屬審議作業規範有關住宅社區公共基金來源之規定,涉及該基金支用與公共設施或必要性服務設施之管理維護,則應回歸審議作業規範規定辨理。

五、另上開條例第18條所稱工程造價,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第2項規定「前項工程造價,指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核發建造執照載明之工程造價。」工程造價是否包含公共設施或必要性服務設施之造價,應按開發素之建造執照所載內容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