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建築物中央部份緊依鄰地開設天井,其緊依鄰地之開口部分設置主要結構樑應否計入建築面積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70.01.31.台內營字第000886號
說明:
一、依據台灣省建築師公會69.10.09.台建師技字第587號函辦理。
二、案經本部於69年11月28日邀集有關單位會商研議,獲致結論如次:「建築物中央部份緊依鄰地開設天井,其緊依鄰地之開口部份設置穿過結構樑,在結構安全及經濟上確有其必要。又基地之建蔽率及建築物通風採光之要,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四、八節均有明文規定,是上開開口部份已無計入建築面積之必要。但其有違反上開規定,擅自加蓋搭建或增加建築面積者,應以實質違建論處,用維公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