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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協商建築物電力設備圖說之審查,依電業法規定,主管建築機關與電業單位如何協調配合事宜」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

內政部函 87.04.28.台內營字第87044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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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氣設備於建築物核發建造執照後,由起造人檢具建造執照,向電力事業單位申請審查電氣設備圖說,並據以施工」,為本部85年8月9日台(85)內營字第8584707號函會議結論所明釋。電力事業單位審查前開圖說時,對於依法應交由專業技師辦理之電氣設備,請先檢視圖說有無專業技師之簽署及執業圖;前揭圖說審查完竣後應加蓋審訖發還,由起造人於開工前送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