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貴部召會研商「持有政府機關頒發之各類證照等級及職種類科報考高普考同等學力認定」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
內政部函 86.05.27.台內營字第8672890號
說明:
一、依據貴部86.05.26上午召開「研商持有證照者以同等學力資格報考高普考認定有關事宜第五次會議」決議辦理。
二、按建築師為綜理有關建築規劃、設計及施工之專業技術人員,且依建築師法規定經建築師考試及格,向本部申請發給建築師證書,始得開業執行業務,而本案有關營建技術士之業務,僅為建築工程技術之ㄧ部分,不宜僅憑該經歷報考有關建築工程之高普考及專業技術人員,是有關營建技術士等得否納入以同等學力認定後,報考有關建築工程之高普考及專業技術人員案,本部認為不宜納入,仍請依「建築師法」及相關高普考之考選辦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