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宗建築基地申請興建二座不同層數之建築物,有關附建防空避難設備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65.10.22.台內營字第698743號
說明:
一、復貴廳65.08.02.建四字第103546號函。
二、在同一宗建築基地內興建(或以過廊連接)二座以上不同層數之建築物時,應就其用途,層數分別核算其應附建防空避難設備之面積。同一座建築物各部分之層數不同時,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條第12款之規定,應以最多之層數作為該建築物之層數,即其應附建之防空避難設備面積應以整座建築物依最多之層數核計之。
三、至同一座建築物供二種以上不同之用途使用者,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41條已明定應以其中限制較嚴者為附建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