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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76條執行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102.03.01.營署建管字第1020005600號

說明:

一、復貴局102年1月23高市工務建字第10230559900號函。

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76條第3款第1目及同條第4款第2目規定,常時關閉式及常時開放式之防火門均應「免用鑰匙即可開啟」,另本部86年9月2日台內營字第8681594號函示「……在不妨礙避難逃生原則下,於防火門(安全門)往避難方向之他側設置可開啟防火門(安全門)原有插梢的鎖孔,以兼顧避難逃生、安全及使用管理上的實際需要,尚非法所不許。」是如防火門設置磁力鎖等管制設備,往避難方向,於平時仍應免用任何形式之鑰匙即可開啟;至如合於上開規定於往避難方向之他側需以鑰匙、刷卡感應等方式始可開啟,尚非法所不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