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釋國宅所有權人因債務關係其國宅被法院拍賣,債權銀行於強制執行中法院作價由該銀行承受,茲將該國宅產權移轉予該銀行,該銀行可否將該國宅移轉予第三人(自然人)一案
內政部91.5.6台內營字第○九一○○○五四三四號函
按本部八十五年五月二十七日台(八五)內營字第八五○三四五二號函略以:「國民住宅經強制執行法由法院拍賣,其拍定人仍須符合國民住宅承購資格,...拍定人如欲再行轉售,仍有同條第一項之適用,...。」爰此,國宅拍定人除須符合國民住宅承購資格外,其如欲轉售該國宅,亦須居住滿二年且其承購人並應具有購買國民住宅之資格,惟本案大眾商業銀行既經強制執行程序承受該國宅,因其非屬自然人,無從適用居住滿二年之限制,惟其轉售之承購人仍應以具有購買國民住宅之資格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