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公共設施用地興建地下停車場是否視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一章所稱之地下建築物乙案,請依會商結論辦理。
內政部函 78.10.20.台內營字第745505號
說明:
一、復貴局78年8月2日北市工建字第65768號函。
二、案經本部營建署於本(七十八)年十月十七日邀請貴局、臺灣省政府建設廳、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本部建築技術審議小組部分委員等共同研商,獲致結論如次:「關於公共設施用地興建地下停車場,專供停車使用,其設施除車位與車道等主要設施外,未與其他使用單元連接者,得不視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一章所稱之地下建築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