座落台中市西屯區何厝段○○○地號土地已領有使用執照建築物之車道及空地,經土地重劃交換分合而重新分配予其他所有權人,應如何處理乙案,復請 查照。
內政部函 71.10.23.台內營字第121026號
說明:
一、依據 貴府建設廳71.09.10.建四字第183354號函辦理。
二、重劃前原有建築物之法定空地,於辦理重劃時,均應按照重劃原則調整其形後,仍分配與原所有權人,作為原建築物之法定空地,前經本部65.04.29.台內地字第673645號函釋示有案。為避免因辦理土地重劃而致原有建築物之法定空地不足,各級地政樵辦理土地重劃時,應依前開部函規定與主管建築機關加強聯繫,本部66.04.06.台內地字第725600號函亦有規定,本案詳細情形如何?應請 貴府逕予查明依前函及有關規定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