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臨海工業區設廠應否列入建築管理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63.06.03.台內營字第579620號
說明:
一、查建築法第3條第2項明定不論其在實施都市計劃範圍以外之地區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適用建築法以外之地區供公眾使用及公有之建築物均須適用建築法實施建築管理。建築法所稱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本部曾於61.11.09.以台內地字第494086號函釋有案,又本部於62年12月24日以62.12.24.台內營字第572056號令公布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乙種,指定公告高雄縣小港鄉等30個市鄉鎮為第一期實施地區;因而,在高雄臨海工業區廠商申請設廠,自應依照建築法先行取得建築執照後方能動工,違反法令規定擅自建築者,應依建築法或違章建築處理辦法之規定予以處理。
二、復63.03.22.建四字第22620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