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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室車道能否設計進入汽車昇降機內以汽車停車轉盤改變車頭方向再進入地下室空間停車1案,復請查照。 說明:

內政部營建署109.7.14營署建管字第1090040982號函

說明:

一、復貴事務所109年6月8日城字第1090608號函。

二、按「為維護停車空間使用者人身安全並保持由人員駕駛階段之車道車流通暢,車道之內側曲線半徑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61條第3款規定,不得以車道已設置汽車用迴轉盤為由而免依上開規定辦理。」為本部88年10月28日台內營字第8877696號函所釋示,又汽車昇降機為運送汽車至地面層以外樓層之停車空間設置之裝置,不得作為同樓層車道轉換方向之裝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