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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台灣省水利局經管座落三塊厝段883-7-9-11等三筆土地,地目「水」可否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一條規定,准予免徵案


內政部72.4.21台內營字第一四三三九七號函
「本案台灣省水利局經管座落三塊厝883-7-9-11等三筆土地,在地籍圖上仍為權溉渠道,並未依水利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公告廢止,故符合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一條規定,准予免徵工程受益費。嗣後類似案件,高雄市政府如認為灌溉溝渠已無存在必要,請依水利法規定辦理公告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