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未申領建造執照,擅自建築完成並已補領建造執照之建築物,應如何申領使用執照,是否可依照本署88年1月5日88營署建字第59375號函,逕由起造人及建築師直接申領使用執照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88.08.08.營署建字第23913號
說明:
一、復貴會88年7月21日建師全聯(88)字第461號函。
二、關於吳文助建築師設計座落於高雄縣路竹鄉蔡文聲靈宮之建築物,因未申領建造執照擅自建築完成,並已補領建造執照之建築物,應如何申領使用執照乙案。查前台灣省建設廳78年8月25日府建四字第156161號函訂定之「台灣省違章建築申請補辦執照執行要點」已有明文,請依前揭規定辦理。
三、至本署88年1月5日88營署建字第59375號函會議紀錄,係屬個案。可否比照,因涉問題廣泛,尚須檢討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