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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貴府民國六十一年間辦理干城計畫黎明社區興建之員工住宅,台中市政府將各住戶分攤價購之畸零地、綠地及五米以下巷道之公共設施用地登記為市府所有之適法性疑義乙案

內政部86.5.26台內營字第八六○四○一七號函
本案興建之員工住宅非依國民住宅條例規定所興建,無國民住宅條例及其相關法規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