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貴局函詢青年安心成家方案之前二年零利率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核定戶,於補貼期間將所購置之住宅移轉予非原申請書表所列直系親屬,是否符合更名要件疑義1案
內政部營建署105.1.20營署宅字第1050003226號函
說明:
一、復貴局105年1月15日南市都區字第1050069275號函。
二、青年安心成家方案(以下簡稱本方案)之意旨係為協助新婚或育有子女之青年家庭解決居住問題,提供租金補貼或前二年零利率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依據青年安心成家作業規定第18點第2項:「本貸款核定戶應以申請人持有之住宅或與配偶、同戶籍之直系親屬共同持有之住宅作為本貸款之抵押擔保品,且應以申請人為借款人。以原申請書表所列符合申請條件之配偶持有之住宅辦理貸款時,應在向金融機構辦理貸款之前,由原申請人向原受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辦理更名」。
三、本案核定戶於受補貼期間,將所購置之住宅移轉於直系親屬,參酌本署102年10月23日營署宅字第1020068049號函之意旨:「貸款人將所購置住宅轉讓於直系親屬......無須主動告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承辦貸款金融機構,.........」規定無須主動告知。惟若將所購置之住宅移轉予非原申請書表所列直系親屬,因該直系親屬非本方案協助對象,依本方案上開規定應終止補貼並自事實發生日起返還已撥付之補貼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