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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示獎勵私人興辦都市計畫市場用地,有關依獎勵投資條例第五十八條之一執行疑義

內政部79.7.13台內營字第八一六五三九號
按獎勵投資條例第五十八條之一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規定,並參照行政院七十七年六月六日台七十七內字第一四七四九號函示及都市計畫法第三十條、第五十三條之立法意旨,投資興闢尚未開發之公共設施用地,應依省、市政府所訂獎勵投資興辦公共設施辦法規定程序辦理,並應徵求土地所有權人之投資意願,但經該管地方政府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滿二個月不為答復或自願放棄者,獲准投資之其他公共設施興闢業者經逕行洽購及調處不成之程序後,始得申請該管地方政府代為照價收買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