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高層建築物基地專用出入口緩衝空間位置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89.07.31.營署建字第57251號
說明:
一、復貴會89年6月16日建師全聯(89)字第429號函。
二、「高層建築物應於基地內設置專用出入口緩衝空間,供人員出入、上下車輛及裝卸貨物」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二百三十二條所明文,「該緩衝空間位置並無特殊規定,惟應於建築物出入口至建築線之間」本部88年6月17日台(88)內營字第8873526號函(收錄本署編之89年版「建築技術規則解釋函令彙編(建築設計施工編)」p.457)業有明釋,又該出入口緩衝空間設置之意旨係為維持高層建築物周圍道路之流暢並避免各類使用產生衝突,尤可避免進出高層建築物人員立即與道路上往來人員之動線發生衝突,與「裝卸位」設置之目的有別,是其位置仍應依本部前揭函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