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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 台端陳情申辦修繕貸款利息補貼相關規定疑義乙案


內政部營建署97.12.8營署宅字第0970075618號函

一、依住宅補貼作業第21點規定略以:「申辦修繕住宅貸款程序:(一)經核定為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應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之日起六個月內,檢附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洽承辦貸款金融機構辦理貸款手續,並完成撥款,逾期者,以棄權論;另應於撥款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住宅修繕,並檢附修繕前後之照片予承辦貸款金融機構備查。」

二、依台端所附資料,台端於97年7月15日提出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之申請,於97年9月間完成修繕;考量台端之住宅修繕具急迫性,爰參酌本署97年9月3日營署宅字第0970050558號函之意旨,倘民眾於申請修繕住宅貸款補貼日起,至取得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核定函前,因具急迫性已完成住宅修繕,其修繕完成之時間未逾「核發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之日起六個月內」規定,仍得依上開規定檢附相關文件洽承辦金融機關辦理貸款事宜。

三、惟本貸款資金係為銀行自有資金,因此核貸與否、實際貸款額度及償還方式依承辦貸款金融機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