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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函詢土地徵收條例第34條之1,對於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之安置計畫執行疑義乙案

內政部營建署101.5.18營署宅字第1010029283號函

一、依據住宅法第8條第1項、第2項:「為協助一定所得及財產以下家庭或個人獲得適居之住宅,政府得視財務狀況擬訂計畫,辦理補貼住宅之貸款利息、租金或修繕費用;其補貼種類如下:一、自建住宅貸款利息。二、自購住宅貸款利息。三、承租住宅租金。四、修繕住宅貸款利息。五、簡易修繕住宅費用。申請前項住宅補貼,同一年度僅得擇一辦理。接受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除經行政院專案同意外,不得同時接受二種以上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接受政府住宅費用補貼者,一定年限內以申請一次為限。」住宅法第8條第2項,係規範接受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除經行政院專案同意外,不得同時接受二種以上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至於有關住宅補貼之租金補貼與依據其他法令辦理之租金補貼是否可重複申請乙節,住宅法並未規範。

二、依據「社會救助法」第16條之1所定之「低收入戶住宅補貼辦法」,其第3條至7條規定,低收入戶於申請該辦法之補貼時,應符合未領有政府其他住宅租金補貼或未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之規定。

三、另依住宅補貼作業規定第2點第3項:「目前仍接受政府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接受本部鄉村地區或其他政府之住宅費用補貼未滿十年或依集村興建農舍獎勵及協助辦法申請並獲獎勵及協助未滿十年者,不得申請第一項住宅補貼。」同規定第12點第1項第5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自事實發生日起停止租金補貼:「(五)同時享有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修繕住宅費用補貼、租金補貼或政府其他住宅補貼二項以上。」;青年安心成家作業規定第3點第3項:「目前仍接受鄉村地區住宅費用補貼未滿十年或依集村興建農舍獎勵及協助辦法申請並獲獎勵及協助未滿十年者,不得申請第一項住宅補貼。」同規定第14點第1項第4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自事實發生日起停止租金補貼:「(四)同時享有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修繕住宅費用補貼、租金補貼或政府其他住宅補貼。」若需用土地人依「土地徵收條例」第34條之1擬定之安置計畫,其受安置之拆遷戶已享有政府其他住宅補貼,則不得再申請上開低收入戶住宅補貼辦法、住宅補貼作業規定或青年安心成家作業規定之住宅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