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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贈或繼承取得之國民住宅,其所有權人「居住滿二年」之計算

內政部85.10.21台內營字第八五○六九九七號函
遺贈或繼承取得之國民住宅欲轉售時,均須受設籍居住滿二年之限制,惟其「居住滿二年」之期間,得併計遺贈人或被繼承人設籍居住之時間。
本部八五、八、六台(85)內營字第八五八四二八三號函、八五、八、廿三台(85)內營字第八五○五七九四號函同時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