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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建觀光旅遊設施不屬於公共設施及社會福利範疇


內政部65.6.17台內營字第六八六九五四號函
查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公共設施用地應以依都市計畫法第四章之規定所指定者為限,至於觀光旅遊設施非屬上開規定指定者,自不得視為公共設施,又觀光旅遊設施係為收費之營利事業,非社會福利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