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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局函為本署108年5月13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080806490號函釋以「全體繼承人身份提出申請」辦理建築物變更使用或解除套繪辦理方式1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 112.08.18.營署建管字第1121190537號函

說明:

一、復貴局112年6月26日中市都管字第1120136806號函。

二、按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12條規定:「已申請興建農舍領有使用執照之農業用地經套繪管制,除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解除:……三、農舍用地面積與農業用地面積比例符合法令規定,經依變更使用執照程序申請解除套繪管制後,該農業用地面積仍達0.25公頃以上。」及本署108年5月13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080806490號函,以全體繼承人身分申請解除套繪時,尚無規定其檢附之相關文件資料須經法院公證。若有法令檢討疑義,請來函補充說明疑義之處並檢具具體事實資料,及提供具體處理意見等,俾利憑處。

※註:108.05.13內授營建管字第1080806490號函詳本章第六章解釋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