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不合土地使用分區規定者,停止使用後,重新申請為原來之使用疑義
內政部73.11.5台內營字第二六八一八五號函
按都市計畫法第五十一條但書「得繼續為原來之使用」之規定,係指依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前,所為之使用,而繼續為同一之使用者而言,其使用因變更或停止中斷者,則原來之使用狀態已不復存在,即無從再得繼續為原來之使用。
內政部73.11.5台內營字第二六八一八五號函
按都市計畫法第五十一條但書「得繼續為原來之使用」之規定,係指依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前,所為之使用,而繼續為同一之使用者而言,其使用因變更或停止中斷者,則原來之使用狀態已不復存在,即無從再得繼續為原來之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