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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申請建照之建築物高度限制其面前道路之寬度認定疑義

內政部81.8.26台內營字第八一○四三九七號函
關於建築物高度,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二章第三節案有明定。本案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申請建照,面臨道路寬度未合該方案規定,以退縮補足方式取得立體多目標使用之准許,該退縮寬度自不宜合併臨接之面前道路計算建築物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