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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法第五十條之一有關公共設施保留地因繼承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規定之適用

內政部78.5.5台內營字第七○一三六一號函
查都市計畫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修正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一條,並增訂第五十條之一),前奉總統令於去(七十七)年七月十五日條正公布,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三條規定,應自去(七十七)年七月十七日起發生效力。有關前揭增訂條文第五十條之一,公共設施保留地因繼承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規定之適用疑義,經本部轉准財政部函復略以:「應以繼承事實發生在該法條公布生效後者,始有適用,若繼承發生在該法條公布生效前,而遺產稅申報期限截止在公布生效後者,應不得適用。」本部同意依照上開財政部函意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