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實施容積管制前領得建造執照後,申請變更設計增加地號法令適用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89.06.14.營署建字第56860號
說明:
一、復貴府八十九年四月十一日八九北府工建字第一二七三九一號函。
二、案經本署邀請本部建築技術審議委員會部分委員、台北市政府工務局、高雄市政府工務局(請假)、嘉義縣政府、台南市政府、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等單位召開會議研商,獲致結論如次:有關實施容積管制前領得建造執照申請變更設計增加基地之法令適用,本部八十七年八月六日台(八七)內營字第八七七二四四號函已存明示。仍應據以依照辦理。若仍有疑義,請檢具案例資料並研析具體意見再憑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