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公所擬獎勵民間於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都市計畫「市十」市場用地興建市場,於辦理重劃時得不列入共同負擔面積之疑義
內政部77.10.12台內營字第六二四四一八號函
為有效取得公共設施用地,並利於市地重劃之辦理,本案「市十」市場用地,如係於重劃前經主管機關核准獎勵投資辦理有案者,得不再列入共同負擔面積;惟應俟該地區辦理市地重劃完竣後,始得建築使用,以符計畫書之規定。
內政部77.10.12台內營字第六二四四一八號函
為有效取得公共設施用地,並利於市地重劃之辦理,本案「市十」市場用地,如係於重劃前經主管機關核准獎勵投資辦理有案者,得不再列入共同負擔面積;惟應俟該地區辦理市地重劃完竣後,始得建築使用,以符計畫書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