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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廠商因漏稅,經稅務機關函請主管建築機關暫緩受理其建築案件之申請後,其原已承攬尚未完成之工程由原承造人負責繼續完成後,得依建築法第70條第1項之規定申請使用執照。

內政部函 64.10.20.台內營字第652914號

說明:復 貴廳64.09.23.建四字第134105號函,暫緩受理建築案件申請使用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