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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為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略以:作為證券業、期貨業、金融業分支機構者,應面臨十二公尺以上道路,其中面臨道路寬度認定疑義乙案

內政部92.7.10內授營都字第0920087567號函
有關面臨道路寬度之認定及計算,查旨揭細則並無相關規定,惟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章第一條第三十二款規定:「道路:指依都市計畫法或其他法律公布之道路(得包括人行道及沿道路邊綠帶)或經指定建築線之現有巷道。除另有規定外,不包括私有通路及類似通路」,另本部七十八年一月十一日台內營字第六六二七四三號函亦曾就類似案例函釋有案,本案請貴府參照上開條文規定及本部函釋妥予查明後,本於權責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