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貴縣大里市公所為辦理該市塗城鄉街計畫129線(仁化路)道路開闢工程之工程受益費減徵疑義案
內政部96.5.17台內營字第0960803269號函
一、按「工程受益費開徵後,為避免造成執行困擾,原則上不得重新修訂降低徵收費率。合於下列規定者,准予修訂降低費率:1.因情勢變遷或發現新資料而認為原決議確有重加檢討之必要者,但必須由主辦工程機關主動向民意機關提出修正時方可。2.降低費率後,主辦工程機關可自籌不足財源而不致發生財務困難者,且費率不得低於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規定下限。」本部 72年4月18日台內營字第153349號函參照。
二、本案台中縣大里市市民代表會所提民眾受苦未蒙其利先受害或921震災對民眾造成損失等理由,作為有重新檢討必要之訴求,不符「情勢變遷或發現新資料」之規定;且所減收之工程受益費係擬以爭取上級補助支應,亦與前述「可自籌不足財源」之規定不符,故不得重新修訂降低徵收費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