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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本部95年11月16日召開研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公寓大廈規約範本」之內容及效力,有無侵犯人民基本權利或影響社福、身障機構入駐社區問題乙案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

內政部函 95.11.24.內授營建管字第0950807183號

結論:本案經各單位討論檢視後,對於目前建築法、都市計畫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與公寓大廈規約範本等之內容,並無侵犯人民基本權利,或禁止非社福、身障、愛滋團體或機構等入駐社區之規定。至於台北地方法院判決台灣關愛之家協會須遷出再興社區乙案,僅停、法院對於社區規約限制之個案判決結果。對於各公寓大廈或社區訂定之規約,仍不能低觸憲法、法律之規定,其牴觸者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