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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權利變換地區範圍內應行拆除遷移之土地改良物,經主管機關核定實施後,涉及經法院裁定假處分之建物後續得否進行拆除施工疑義乙案


內政部99.4.26台內營字第0990802757號函
有關核定實施權利變換地區範圍內應行拆除之土地改良物後,涉及經法院裁定假處分之建物後續得否進行拆除施工疑義,pdf 本部98年4月1日內授營更字第0980059701號函業函准pdf 法務部98年3月23日法律字第0980004073號函示在案。至上開法務部函說明三「惟實施都市更新時,如另有符合上開行政院函釋情形者,自仍有該函之適用」之意旨,應指都市更新以其他方式(如協議合建)實施時,主管機關於未核發或已核發相關建築證照之際,土地權利關係人對於建築基地之私權發生爭執,且經法院為假處分裁定時,主管機關應為之處理,為避免地方政府產生執行疑義,特予補充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