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函詢 貴縣「A7合宜住宅拆遷戶」如已領有房屋補助費,是否仍可申請住宅補貼之租金補貼或青年安心成家方案之租金補貼乙案
內政部營建署101.4.25營署宅字第1012909072號函
一、依據住宅補貼作業規定第2點第3項:「目前仍接受政府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接受本部鄉村地區或其他政府之住宅費用補貼未滿十年或依集村興建農舍獎勵及協助辦法申請並獲獎勵及協助未滿十年者,不得申請第一項住宅補貼。」同規定第12點第1項第5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自事實發生日起停止租金補貼:「(五)同時享有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修繕住宅費用補貼、租金補貼或政府其他住宅補貼二項以上。」
二、另依據青年安心成家作業規定第3點第3項:「目前仍接受鄉村地區住宅費用補貼未滿十年或依集村興建農舍獎勵及協助辦法申請並獲獎勵及協助未滿十年者,不得申請第一項住宅補貼。」同規定第14點第1項第4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自事實發生日起停止租金補貼:「(四)同時享有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修繕住宅費用補貼、租金補貼或政府其他住宅補貼。」
三、若 貴縣A7合宜住宅拆遷戶所領之房屋補助費符合上開規定,則不得申請住宅補貼之租金補貼或青年安心成家方案之租金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