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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都市計畫範圍內依商港法劃設之港埠用地,交通部以98年6月4日交航字第0980032789號函補充說明其指定目的使用項目

有關都市計畫範圍內依商港法劃設之港埠用地,交通部以98年6月4日交航字第0980032789號函補充說明其指定目的使用項目,請查照辦理。
內政部98.6.15內授營都字第0980107434號函

主旨:貴部函轉各地方政府,有關本部釋示之「港埠用地」指定目的使用項目一案,因漏列「商港法」原有法定指定使用項目,惠請協助補列並通函相關機關知照。

交通部98.6.4 交航字第0980032789 號函

說明:

一、依據貴部98年5月7日內授營都字第0980085202號函辦理。

二、本案前承貴部協助依據旨揭函示轉知各地方政府,有關「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3條第1項第2款規範之貿易、倉儲、貨櫃(物)之集散、轉口、轉運、承攬運送、報關服務、物流、組裝、重整、包裝、修配、加工及技術服務等14項事業係屬「港埠用地」之指定目的使用項目。對於解決「港埠用地」使用限制問題,活絡國際商港發展具實質助益,敬表謝忱。

三、查本部98年4月29日交航字第0980003900號函係依據「商港法」第2條第1項第6款規定及責部「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草案)」 會議與會單位協商共識與決議,釋明「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所規範之貿易等14項事業屬「港埠用地」之指定目的使用項目範疇,至 自由港區以外之事業項目是否屬「港埠用地」指定目的使用項目,亦應由本部依據「商港法」予以認定。

四、另查本部前業以98年2月16日交航字第0980001373號函之說明二第(一)項釋明「依據『商港法』第2條第1項第6款規定,「商港設施」係指在商 港區域內,為便利船舶出入、停泊、貨物裝卸、倉儲、駁運作業、服務旅客之水面、陸上、海底及其他一切有關設施。前揭項目及為提升對客 、貨物及船舶之港埠服務品質,所需設置之管理、服務設施,及進駐之有關行業,以及觀光遊憩等相關功能使用,均屬「港埠用地」指定目的 之使用項目。」在案,因該等項目係屬「港埠用地」法定、核心且必要之機能,惠請協助函請各地方政府查照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