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建築物實施耐震補強,利用底層的公共空間(如樓梯間、外牆、側邊柱等)進行補強,涉有依建築法應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事宜1案,請查照。
內政部 111.09.28.內授營建管字第1110817523號函
說明:
一、按建築法(下稱本法)第9條第4款、第28條第1款規定:「修建:建築物之基礎、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屋架或屋頂,其中任何一種有過半之修理或變更者。」、「‥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改建及修建,應請領建造執照。」;另關「(第2項)建築物應依核定之使用類組使用,其有變更使用類組或有第9條建造行為以外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但建築物在一定規模以下之使用變更,不在此限。(第3項)前項一定規模以下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相關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定之。」及本法第9條建造行為以外之建築物基礎、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等變更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之規定,分別為同法第73條第2項、第3項及「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8條第1款所明定。
二、本部營建署已訂有私有建築物耐震階段性補強方案(如附件),如建築物實施耐震補強,利用底層的公共空間(如樓梯間、外牆、側邊柱等),進行補強涉有依本法應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之情事時,建請貴府(局處)納入一定規模以下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之情形,以簡化程序並加速強化建築物耐震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