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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築技術規則雜項工作物之防火限制規定執行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94.07.19.營署建管字第0940034812號

說明:

一、復貴府94年6月28日北府工使字第0940479061號函。

二、「高度在3公尺以上或裝置在屋頂上之廣告牌(塔),裝飾物(塔)及類似之工作物,其主要部分應使用不燃材料。」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68條所明文,有關高度達3公尺以上或裝置在屋頂上之樹立廣告,自應依前揭規定辦理。

三、另「候選人懸掛或塑立標語、看板、旗幟、布條等廣告物,不妨礙公共安全或交通秩序,並應於投票日後七日內自行清除,違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1條第2項所明定,有關前揭樹立廣告於公職人員選舉期間之管理疑義,請逕向中央選舉委員會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