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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函詢政府集中興建國民住宅、獎勵投資興建國民住宅、貸款人民自建國民住宅所有權人,其與配偶間之產權移轉,是否需受居住滿二年後之限制,又配偶間之產權移轉應否需以申請書件辦理審查作業乙案

內政部91.5.24台內營字第○九一○○八三三九四號函

一、政府集中興建國民住宅、貸款人民自建國民住宅所有權人,其與配偶、戶籍內直系親屬及其配偶或符合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法第四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之兄弟姊妹間之產權移轉,鑑於該國民住宅仍由同一家庭居住使用,所有權人得不受居住滿二年之限制,惟其產權移轉仍應以申請書件辦理審查作業。

二、至於獎勵投資興建國民住宅所有權人,其與配偶間之產權移轉,請逕依本部八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台內營字第八三七二三五九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