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工程受益費申請復查期限認定疑義
內政部75.4.3台內營字第三六八九四九號函
(一)關於工程受益費繳納通知單之繕發及其繳納期限應切實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五十九條規定辦理。
(二)繳納義務人在規定期限內全部繳清工程受益費,其申請復查仍應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十六條暨施行細則第六十三條之規定期限辦理。前述條文所謂規定期限,如係分期繳納者,應以最後一期繳納通知單所列之限繳日期為截止日期。
內政部75.4.3台內營字第三六八九四九號函
(一)關於工程受益費繳納通知單之繕發及其繳納期限應切實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五十九條規定辦理。
(二)繳納義務人在規定期限內全部繳清工程受益費,其申請復查仍應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十六條暨施行細則第六十三條之規定期限辦理。前述條文所謂規定期限,如係分期繳納者,應以最後一期繳納通知單所列之限繳日期為截止日期。